协会简介

名誉会长:
林建华(中国老教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原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 伟(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常委/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德润(中央文史馆馆员/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张广智(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河南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
张红武(国务院参事/黄河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立群(建国70周年“河南省突出贡献教育人物”/河南大学文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会长:
罗来军(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中国方案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会长:
李高峰(国家关工委教育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闫俊合(河南省政府督学/河南省教育厅直属实验中学原党委书记/正高级教师/河南省特级教师协会首任会长)
章普贤(河南经贸学院原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何志新(洛阳孟津区委党校副校长)
孙学敏(郑州大学教授)
李文江(河南工业大学教授)
田虎伟(河南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焦永生(河南省委党校原副校长)
张倩红(郑州大学原副校长)
张连海(郑州大学原纪委书记)
石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郑州美术学院院长)
窦效民(郑州轻工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
谢国军(河南工程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王明钦(河南大学原宣传部长)
张孔耀(复旦大学河南校友会会长)
张桦(河南省机械研究院院长)
聂华(钱学森大成智慧研究院院长)
苏华全(中科院院士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主任)
陈直(河南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冯国清(郑州大学教授)
共放鸣(河南理工大学外籍教授)
孙应德(洛阳理工学院教授)
郭胜(郑州白求恩医学专修学院院长)
秘书长:陈凯
副秘书长:高 远、吴 伟、王洪凯、曹秀琴、马玉平、 罗 浩、姜玉刚、闫金伟、王晓华、谢克明、张翰文、刘海涛、厉纪伯、李志伟、李 彬、刘运峰、范春臣、范其端。
理事名单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单位 |
|---|---|---|---|
| 王祖龙 | 中医学 | 教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段晓颖 | 药剂 | 主任药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姚 静 | 中药学 | 副主任药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沈启良 | 中药学 | 副主任药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王又红 | 中药学 | 主任药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曹建西 | 中西医结合教授 | 二级教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仲 平 | 药学 | 二级教授 | 河南省药品检验所 |
| 陈天朝 | 中药学 | 二级主任药师 |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董诚明 | 农学 | 教授 | 河南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
| 焦红军 | 中药学 | 主任药师 |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高启龙 | 中西医结合肿瘤 | 主任医师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 严明珠 | 护理 | 副主任护师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 戴付敏 | 老年医学 | 教授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 杨修义 | 心内科 | 主任医师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 王 凯 | 呼吸重症 | 主任医师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 杨国俊 | 营养 | 教授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 何红让 | 中医骨伤 | 主任医师 | 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
| 钱如林 | 胸外科 | 主任医师 | 河南省胸科医院 |
| 杨铁刚 | 药用植物学 | 研究员 |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中药材研究所 |
| 陈忠东 | 中药学 | 主任药师 |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 刘惠双 | 内分泌营养 | 主任医师 |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 白明学 | 中药学 | 主任药师 | 郑州市中医院 |
| 平玉娟 | 中医内科 | 副主任中医师 | 郑州市中医院 |
| 弋巧玲 | 中医 | 主任中医师 | 登封市人民医院 |
| 李君喜 | 中药学 | 主任中药师 | 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 |
| 赵洪波 | 中药学 | 副主任药师 | 濮阳市中医院 |
| 黄常寨 | 中药学 | 主任药师 | 许昌中医院 |
| 王中亮 | 医药制造 | 执业药师 | 河南德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
| 李 维 | 公共关系 | 高级营养师 | 施贝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辛大刚 | 企业管理 | 河南瑞龙传统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王珍珍 | 普内 | 主任医师 | 金水福德堂中医院 |
| 周 峰 | 经济 | / | 南阳市伏牛金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冯国清 | 教授 | 药理学系主任 | 郑州大学医学院 |
| 共放鸣 | 教授 | 总工程师 | 河南理工大学外籍教授 |
| 刘宗立 | 研究员 | 主任 | 郑州农科院 |
| 孙治强 | 教授 | 副院长 | 河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
| 杨丙亮 | 高级农艺师 | 业务所长 | 河南灵宝农科所 |
| 应芳卿 | 研究员 | 郑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 | |
| 陈勇朋 | 高级植保工 | 技术顾问 | |
| 陈 直 | 研究员 | 主任 | 河南省农科院畜牧所家禽室 |
| 胡宗安 | 高级农艺师 | 乡村建设办支部书记 | |
| 贾宏伟 | 农业推广研究员 | 总农艺师 |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
| 秦广雍 | 教授博导 | 院长 | 郑州大学药食健康研究院 |
| 申进文 | 教授博导 | 河南农业大学 | |
| 王昶清 | 高级农业师 | 副会长(兼秘书长) | 河南省富硒协会 |
| 张晓申 | 副研究员 | 负责人 | 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安全食品和旱作农业研究室 |
| 吴焕章 | 研究员 | 郑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 | |
| 刘卫红 | 研究员 | 育种研究室主任 | 郑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 |
| 刘艳波 | 研究员 | 育种研究室副主任 | 郑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 |
| 王炳亮 | 高级农艺师 | 技术顾问 | 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 |
| 薛保国 | 教授研究员 | 分子生物学主任 | 河南农科院 |
| 刘森涛 | 研究员 | 总经理 | 河南大农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 王安建 | 研究员 | 科室主任 |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中心 |
| 梁信志 | 副研究员硕导 | 河南省社科院 | |
| 刘大鹏 | 高级兽医师 | 主任顾问 | 南召县农业局 |
| 刘海富 | 教授 | 院长 | 河南现代农业研究院 |
| 赵胜利 | 董事长 | 河南全球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 胡士昌 | 兽医师 | 主任 | 河南富硒协会副会长肉蛋奶专业委员会 |
| 申延兵 | 经营师 | 总经理 | 河南安康食品科技研究院富硒事业部 |
| 李文海 | 董事长 | 河南科促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万泽周 | 董事长 | 北京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李 刚 | 总经理 | 河南龙康黑毛驴科技有限公司 | |
| 梁硕敏 | 副教授 | 总经理 | 河南麦草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任俊杰 | 董事长 | 河南颐和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刘振生 | 高级经济师 | 董事长 | 河南三净集团 |
| 李 伟 | 高级经济师 | 董事长 | 河南省牡丹垛董事长 |
| 魏文祥 | 董事长 | 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 侯秀敏 | 总经理 | 河南恒远牛业 | |
| 宋晓龙 | 董事长 | 焦作市云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李彦增 | 董事长 | 河南世纪香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 |
| 王胜寒 | 法人 | 郑州创美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老教授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hp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为主体,中年才俊为补充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多学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行为准则,以团结广大老教授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战略,繁荣我省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服务为己任。本会的宗旨是:整合资源,建好智库,铺路搭桥,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依法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及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郑州市;业务活动范围:河南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一)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进行科技研究、论证、咨询、指导、中介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二)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三)开展教育科技产品的研发活动,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开展多层次全方位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河南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民办学校,为河南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学习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促进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贡献。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传播先进文化,推广传统文化
(一)按照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开展对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开展对我省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
(二)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四、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一)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专业社会问题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二)进行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省教育、科技的发展。
(三)团结会员及会员单位依托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成立“榜样河南”助学专项基金宗旨是唤起企业界社会责任感,汇聚社会各界的爱心,积极参与支持河南才俊成长公益专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四)虽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但具有学术专著、科技成果,在本领域已是公认的专家的;或者虽然没有学术专著、科技成果,但长期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省同行业中已公认是专家型人才的;
(五)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的。
(六)在行业内有影响力为业内做出贡献的。
二、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二)省内各高校老教授协会;
(三)省内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专家协会;
(四)以教授、专家为主体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高智力社会团体;
(五)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文化、科技企业等实体单位。
(六)河南籍在外地工作愿为河南发展贡献力量的副高职称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入会应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入会应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件和单位简介;
二、经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9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会长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通信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王云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CBD商务社区党支部。
第四十三 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

